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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洪偉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楊建新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104 年10月05日所為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刑事簡易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第9 頁第10行關於「本院骨科門診」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外科門診」云云。

二、查本院於104 年10月05日所為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刑事簡易判決理由四中所載:「……本院骨科門診……」,係依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函覆之內容所為引述,並未誤寫或誤引,再參諸該院於103 年08月07日所出具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就「科別」確記載為「骨科」無誤,該院上開函覆內容並無誤寫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該項記載,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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