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為平涂偉俊廖子涵

原告
劉家良
被告
羅偉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21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及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之傷害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2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有前揭判決為憑,嗣原告於同年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有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廖子涵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