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明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明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明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附表編號2 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
103.12.26 )。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