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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28號

解除禁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曾雨明洪瑋嬬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2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馬祥富(原名馬少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5 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馬祥富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馬祥富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104 年3 月19日、5 月19日、7 月19日延長羈押,併均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已辯論終結,被告無再勾串證人或共犯可能,原禁止接見通信事由已消滅,爰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三、經查,被告所涉殺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7 月7 日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在案,相關證據業調查完畢,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28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禁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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