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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25 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商啟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425 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福龍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後,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1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9 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7 月25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425 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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