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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33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53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黎俊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

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發還扣押之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壹具。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黎俊良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未經法院諭知沒收,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前段、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142 條規定意旨,案經確定並移送檢察官執行,因扣押物已隨卷併送檢察署執行,其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若依上開第142 條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發還,即非適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固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惟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則應由檢察官以命令(處分)為之,待檢察官為處分後,如受處分人對檢察官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不服,始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黎俊良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064號判決在案(尚未確定),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具,確與該案犯罪事實無關,又非違禁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一節,此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證屬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231 號卷第34頁、本院卷第25頁)、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予發還予聲請人。

㈡、另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並已於104 年9 月21日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 年9 月21日桃院勤刑清104 桃簡809 字第017188號函(見104 年度桃簡字第809號卷第91頁)各1 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現金新臺幣4,203 元(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231 號卷第25頁、第127 頁),雖未經本院宣告沒收,然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確定,並已送請檢察官執行中,聲請人自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發還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現金4,203 元,其仍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現金,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㈢、至於被告於103 年12月25日凌晨0 時4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00號「貝多芬汽車旅館」112 室外,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員查獲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雖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 至40所示之物,然該分局103 年12月2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已註明「黎俊良另涉竊盜案,本分局於103 年12月25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此有上開移送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4 年度毒真字第231 號卷第1 至2 頁、第37至41頁),且被告於上揭時地遭查獲涉嫌竊盜案件,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3818 、25396 、26409 號及104 年度偵字第4174、4182、4651、4652、4882、5215、5339、5340、53

51、5360、6035、616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82 號案件審理中,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起訴書各1 份存卷足憑,是如附表二編號2至40所示之扣案物品顯非屬本案扣案物,據此,聲請人請求本院發還該等物品,於法不符,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品      名                                          │數量    │
├──────────────────────────┼────┤
│INFOCUS 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1 :35  │1 具    │
│0000000000000 ,序號2 :0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現金(新臺幣)                                │4,203元 │
├──┼───────────────────────┼────┤
│2   │ASUS黑色平版電腦(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1 台    │
│    │0000000)                                     │        │
├──┼───────────────────────┼────┤
│3   │SANYO音響                                     │1 台    │
├──┼───────────────────────┼────┤
│4   │SOWA手機(黑色,序號1 :000000000000000 、序號│1 台    │
│    │2 :000000000000000 )                        │        │
├──┼───────────────────────┼────┤
│5   │INFOCUS 手機(白色,序號1 :000000000000000 、│1 台    │
│    │序號2 :000000000000000 )                    │        │
├──┼───────────────────────┼────┤
│6   │ESENSE白色行動電源                            │1 台    │
├──┼───────────────────────┼────┤
│7   │NDSL任天堂藍色遊戲主機                        │1 台    │
├──┼───────────────────────┼────┤
│8   │SAMSUNG 手機(白藍色,型號:N9300 ,序號1 :  │1 台    │
│    │000000000000000 ,序號2 :000000000000000)   │        │
├──┼───────────────────────┼────┤
│9   │先科SAST多功能視頻播放器(型號:SP-518)      │1 台    │
├──┼───────────────────────┼────┤
│10  │GONAV 衛星導航系統(機種:S5,年份:2011)    │1 台    │
├──┼───────────────────────┼────┤
│11  │GARMIN衛星導航(年份:2010)                  │1 台    │
├──┼───────────────────────┼────┤
│12  │金星JXD 遊戲機                                │1 台    │
├──┼───────────────────────┼────┤
│13  │KINYO重低音2.1立體擴大音箱(型號:KY-950)    │1 台    │
├──┼───────────────────────┼────┤
│14  │車載顯示系統(型號IM-621)                    │1 台    │
├──┼───────────────────────┼────┤
│15  │DVD 播放機(型號CH-DVD300 )                  │1 台    │
├──┼───────────────────────┼────┤
│16  │SHARPERIA 衛星導航                            │1 台    │
├──┼───────────────────────┼────┤
│17  │捍衛者行車紀錄器(型號:1080,機身編號:750713│1 台    │
│    │927 )                                        │        │
├──┼───────────────────────┼────┤
│18  │COLOR QUAD SYSTEM                             │1 台    │
├──┼───────────────────────┼────┤
│19  │SAMSUNG 耳掛式耳機                            │1 個    │
├──┼───────────────────────┼────┤
│20  │行動電源(10400 MAH )                        │1 台    │
├──┼───────────────────────┼────┤
│21  │利刃                                          │1 把    │
├──┼───────────────────────┼────┤
│22  │康銘LED 可充式應急燈                          │1 台    │
├──┼───────────────────────┼────┤
│23  │恒邦電弧點煙器                                │1 台    │
├──┼───────────────────────┼────┤
│24  │平版電腦                                      │1 台    │
├──┼───────────────────────┼────┤
│25  │HuanKwun手電筒                                │1 支    │
├──┼───────────────────────┼────┤
│26  │SUMER 手電筒                                  │1 支    │
├──┼───────────────────────┼────┤
│27  │電擊棒                                        │1 支    │
├──┼───────────────────────┼────┤
│28  │對講機                                        │2 台    │
├──┼───────────────────────┼────┤
│29  │手銬                                          │1 副    │
├──┼───────────────────────┼────┤
│30  │鑽孔器                                        │1 支    │
├──┼───────────────────────┼────┤
│31  │金屬探測器                                    │1 支    │
├──┼───────────────────────┼────┤
│32  │APPLE IPAD                                    │1 台    │
├──┼───────────────────────┼────┤
│33  │IPHONE造型打火機                              │1 個    │
├──┼───────────────────────┼────┤
│34  │LV皮包                                        │1 個    │
├──┼───────────────────────┼────┤
│35  │太陽眼鏡                                      │1 副    │
├──┼───────────────────────┼────┤
│36  │SK TIME手錶                                   │1 只    │
├──┼───────────────────────┼────┤
│37  │NIKON 望遠鏡                                  │1 台    │
├──┼───────────────────────┼────┤
│38  │MINGBO手錶                                    │1 只    │
├──┼───────────────────────┼────┤
│39  │Modern-Idea 手錶                              │1 只    │
├──┼───────────────────────┼────┤
│40  │SAMSUNG 電腦螢幕(序號:000000000000000)     │1 台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3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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