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太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太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於民國102 年5 月5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4 年1 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4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 年1 月)。受刑人於102 年5 月5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 年1 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6 月4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4 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