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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宏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暨「理由」欄內「羅宏楨」之記載均更正為「羅宏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茲本件受刑人之姓名「羅宏禎」,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是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羅宏楨」之記載,均屬誤載,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並就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羅宏楨」之記載,更正為「羅宏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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