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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柏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銘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銘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6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銘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2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8 月7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7 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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