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銘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銘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6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2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銘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2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8 月7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7 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2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