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遠雲
- 指定辯護人
- 曾桂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 月4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黃遠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遠雲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