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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家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4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家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許家華心起施用毒品的犯罪意思,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調查保護室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一時點,在台灣地區某處,以不詳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理由

一、被告於105 年7 月12日上午9 時50分許在本院調查保護室所採集尿液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 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安非他命類呈陽性反應,這部分有本院少年採驗尿液報到單、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作為憑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 月8 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的意見:甲基安非他命經施用進入人體後,經人體代謝作用,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另外,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11月2 日管檢字第0930010499號函也表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最先是去N-甲基(N-demethylation )形成安非他命,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正常尿液PH值情況下,24小時內,有43%服用劑量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施用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和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分。本件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檢驗後既然檢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然可以認定被告應該有於105 年7 月12日上午9 時50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期間內某一時刻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二、被告雖於採尿時表示:重感冒,服用伏冒熱飲、醫生配藥等等,然而被告並未提出其所稱醫生配藥是哪位醫師所開立的處方配藥,也沒有具體說明係服用何種藥物,而所謂有服用伏冒熱飲,也是片面說詞,沒有任何證據佐證。更何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係國內禁止醫療使用的第二級毒品,故經衛生福利部核可上市的藥品均不含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已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多次函釋(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8 月21日FDA 管字第1049905514號函),縱被告於採尿前確曾服用多種藥品,也不會造成尿液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所以被告這部分辯解,顯然都是推卸責任的說法,不可採信。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是在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所以檢察官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四、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第二級毒品。本院審核後,認為被告的行為是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雖有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但是施用毒品的主要行為構成要件,必然會實現持有毒品的構成要件,所以僅適用較重的施用毒品行為構成要件即可,較輕的持有毒品行為構成要件,在評價上則被施用毒品行為吸收,不另外成立持有毒品罪。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之前已經經過觀察、勒戒的程序,但未能戒絕毒癮,再犯本件犯行,顯見缺乏戒毒決心,但考量本次施用的犯罪情節並非嚴重,而且施用毒品屬於傷害自己的行為,再斟酌被告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五、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直接用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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