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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鍾雅蘭葉韋廷施育傑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被告
林俊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 年度審易字第30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3079號被告林俊男被訴竊盜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1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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