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志謙
- 選任辯護人
- 呂月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依「法律扶助法」而選任或指定之第一審辯護人,因具有公益性,則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至上訴發生移審效力」時止,應依受任意旨,基於辯護人實質有效協助被告之職責,協助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期使被告得受合法之第二審上訴之協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87號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同此見解)。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志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以寄存送達方式將判決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又依前開說明,辯護人亦應協助被告提出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