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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宏任林姿秀張瑾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志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劉志偉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21 號判決,其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收受判決後,雖於同年6 月21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張瑾雯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