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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17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祐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1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睿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105 年度原矚易字第1 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黃睿先(下稱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業已坦認犯罪,復有相關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第321 條第1 項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短暫時間內涉犯多起竊盜案,前案紀錄中又多是竊盜前科,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且其餘共犯否認犯行,為免被告受其餘共犯騷擾,而與其餘共犯勾串,亦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復衡酌案件審理之進度與比例原則,認為被告有暫予以羈押之必要,故諭知應自民國105 年7 月1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而被告因另案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3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而於105 年9 月8 日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中,自非本案之在押人犯,被告本件聲請即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1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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