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文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8 月,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5年7 月15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③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9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⑤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壢簡字第1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①至⑤五案復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前揭罪刑接續執行(共2 年8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7 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5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4 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