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家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家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家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於民國104 年6 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 年8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431、3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104 年度聲字第22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310號判決5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兩案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8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6 年2 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1 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