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93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邱奕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緣聲請人邱奕舜於105 年9 月2 日收受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105 年度聲字第3251號),然聲請人所犯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492號、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639 號案件,分別於105 年1 月19日、105 年3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尚未執行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492號、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03號案件,分別為有期徒刑8 月、9 月,加總為1 年5 月,然前揭裁定就前揭4 罪刑合併定執行刑為2 年1 月,迫使聲請人在監累進處遇受損,故聲請將上開尚未執行之罪刑,裁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定有明文。惟依該條規定,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故如非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者,其聲明異議之提起於程序上即與法有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提出之聲請狀名稱,形式上雖載為「刑事聲明異議狀」,惟細繹首揭聲明異議意旨內容,足見聲明異議人之真意,實係認為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25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就聲明異議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規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過重,故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然其異議之對象顯非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方法,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與說明,其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至於聲明異議人若認該確定裁定有違背法令之情,應屬是否得循其他法定程序就確定裁定為救濟之範疇,而與檢察官依據確定裁定所為執行之指揮是否不當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