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朱素卿 曾禹涵 曾琬鎂 曾任民 被 告 威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祥恩 被 告 鄧志亮 陳慶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7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