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邱宥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送達被告邱宥銓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而被告雖於105 年11月24日具狀聲明上訴,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應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