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4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喬豐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0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李喬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