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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4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喬豐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0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李喬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43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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