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簡字第6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6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宗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2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宗佑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宗佑固坦承有收到民國104 年6 月1 日應前往新北市○○區○○里○○路0 段00號忠莊營區之教育召集,惟辯稱:伊因為家裡有事無法前往,相關資料放在家裡云云,然查,依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因為經濟有困難,要上班,所以沒有按時報到等語(見偵查卷第6 頁反面),以及證人即被告之母親呂蓮葉於警詢中證稱:被告說要出去工作,就沒有去報到等語(見偵查卷第5 頁反面),可知被告未前往報到,並非係因家裡有事,而僅係欲前往上班,蓄意不報到,足認被告確有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而無故逾應召集期限二日之行為。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爰審酌被告為常兵備役,本應克盡其義務依教育召集令按時參加召集,卻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已有妨害國家軍事安全之虞;且其於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其自陳犯罪動機係因經濟困難欲上班賺錢等情,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104 年度偵緝字第22
2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