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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聲簡再字第20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韋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壢聲簡再字第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判決人
游正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判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7 月29日100 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刑事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421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判決人游正煌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判決處拘役55日確定,然被告所犯上開案件係屬頂替,業經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在案,則該判決認定之事證核屬被告就前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應受無罪判決之確實新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第426 條第1 項、第427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第429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固據其提出聲請再審書,惟未附具上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程式,已有未合。況被告雖因涉犯頂替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中,然該案件尚未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尚不足認被告所為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437號案件之犯行確係頂替他人;此外,亦無聲請人所稱依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判決認定之事證,足認被告就前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應受無罪判決之情形,聲請人顯未依法定程序檢具確實之新證據。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規定不符,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壢聲簡再字第2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