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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鍾雅蘭蘇昌澤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子傑
選任辯護人
盧天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