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11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慶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54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慶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下午3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3 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致生煙霧並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 年10月2 日晚間7 時29分許,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 條、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住所自85年3 月28日起即設籍在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迄未遷移,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且遍閱全卷亦未見被告將居所地設於桃園市境內之資料,是本案繫屬時被告之住、居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之桃園市境內。再查,被告供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地,係在其上開住處即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見偵查卷第2 頁反面、53頁反面),是其犯罪地亦非在本院管轄之桃園市境內;另查,被告係於104 年12月1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在卷可佐,據此,本案於105 年5 月4 日繫屬本院時,被告亦未於本院管轄之桃園市境內羈押或執行中。綜上,本件起訴時,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居所、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管轄錯誤,並將案件移送於被告犯罪地、住所地而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