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6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鳳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62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鳳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候案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6 月30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626 號判決呂鳳紋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5 年7 月13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105 年7 月23日屆滿,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即於105 年7 月21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經本院於105 年8 月23日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而該裁定正本已於105 年8 月30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參,是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加計在途期間後,應於105 年9 月8 日屆滿,然被告仍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已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