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10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淑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5350號、104 年度偵字第262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高淑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25日中午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號3 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入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10月27日16時5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由孫國璽委由朱恩涵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共計毛重107.52公克,純質淨重99.27 公克)交付予高淑娟而持有之。嗣為警當場查獲,並於高淑娟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開毒品。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
三、經查,被告業於105 年11月16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1月18日桃檢坤信105 相1831字第102086號函及後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