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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45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翁毓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西元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認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如於緩刑期間、緩刑前故意犯罪,且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刑之宣告確定者,足見行為人並未因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不宜予以緩刑之寬典,而應有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是依立法意旨,如符合該要件,法院即應撤銷緩刑,並無裁量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4 月27日以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8年9 月起至同年11月間,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3 月3 日以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4 月7 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有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即應撤銷其緩刑宣告。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4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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