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西元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理由係認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如於緩刑期間、緩刑前故意犯罪,且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刑之宣告確定者,足見行為人並未因而有改過遷善之意,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不宜予以緩刑之寬典,而應有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是依立法意旨,如符合該要件,法院即應撤銷緩刑,並無裁量之餘地。
三、經查,受刑人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4 月27日以9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然受刑人於緩刑前即98年9 月起至同年11月間,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 年3 月3 日以103 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4 月7 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有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即應撤銷其緩刑宣告。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