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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9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9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添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5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添才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犯罪所得不法財物價值、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行駛贓車之際,當場為警查獲,警方扣得該車及該車之鑰匙,並均已發還被害人張國強,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是被告犯罪所得即該車及鑰匙既經發還,已失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935號
    被      告  蔡添才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
                        0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添才於民國105年1月5日晚間6時許,行經桃園市○○區○
    ○路0000巷0000號前,見張國強所管領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貨車之鑰匙插於電門鎖而未取走,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自用小客貨車及鑰匙
    後逕自駛離,而供己使用。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添才於警詢與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國強警詢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公路監
    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列印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吳  明  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  薏  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927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