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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4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謝金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5 年執字第70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金榮對檢察官關於未准其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聲明不服,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之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異議。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4 號判決判處如該判決附表一編號5 、7 、8 、14、15、17至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撤銷原判決,判處如該判決附表一編號5 、14至15、17至23所示之刑,其中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4至15、17至23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該判決附表一編號7 、8所示詐欺取財罪、恐嚇取財罪部分無罪確定。就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5 年7 月13日核發105 年度執未字第7080號執行指揮書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節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1468號判決所諭知之罪刑甚明,則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對於受刑人之前揭聲明異議,依法無管轄權。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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