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立群 何清宏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755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對於借用其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可預見該公司可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其他行號逃漏稅捐,竟仍受自稱「張小姐」成年人之邀,應允擔任馥亦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馥亦公司)之負責人,並容認該結果之發生,而與之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登記為馥亦公司負責人,成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後,馥亦公司即自102 年10月起至同年12月止,與附表一所示買受人雖無實際之銷售營業行為,然仍持續以馥亦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分別持交各該買受人,供各該買受人以之作為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各該買受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75 萬394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甲○○對於借用其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可預見該公司可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其他行號逃漏稅捐,竟仍受自稱「王永冀」成年人之邀,應允擔任優富利有限公司(下稱優富利公司)之負責人,並容認該結果之發生,而與之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2 年11月7 日登記為優富利公司負責人,成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後,優富利公司即於甲○○為負責人之期間(102 年11月起至103 年3 月11日止,103 年3 月12日後負責人變更為共同被告乙○○,共同被告邱峰清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理),與附表二所示買受人雖無實際之銷售營業行為,然仍持續以優富利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分別持交各該買受人,供各該買受人以之作為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各該買受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38 萬663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丙○○、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丙○○、甲○○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甲○○於本院坦承不諱,復有馥亦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受理公司組織登記案件收附件告知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營業人設立事項表、馥亦公司設立登記表、馥亦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馥亦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營業人資料表(見他字卷一第19頁至第24頁、第27頁至第31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42頁至第43頁、第48頁至第56頁、第60頁至第61頁);優富利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優富利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灣省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稅籍異動通報單、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優富利公司變更登記表、(見他字卷一第71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101 頁)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丙○○、甲○○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甲○○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丙○○、甲○○既於前揭時間分別擔任馥亦公司、優富利公司之負責人,當屬公司法第8 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故核被告丙○○、甲○○上開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丙○○應允「張小姐」所邀,掛名擔任馥亦公司負責人;被告甲○○應允「王永冀」所邀,掛名擔任優富利公司負責人,是被告丙○○與「張小姐」、被告甲○○與「王永冀」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間並不認識,業據共同被告乙○○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9頁背面),且無證據證明渠等間就彼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起訴書載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顯是有誤,公訴人亦具狀表示起訴書前開記載為贅載,併此敘明。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雖經刪除,惟行為若符合接續犯之要件,仍得論以接續犯(最高法院96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丙○○、何宏清分別出名擔任馥亦公司、優富利公司負責人,而馥亦公司、優富利公司於被告丙○○、何宏清為負責人期間,密接的填具附表一、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一、二所示買受人逃漏稅捐,可認各次行為時空甚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數舉動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出自同一犯意,可視其數舉動為犯罪之接續實施,故附表一、二所示多次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憑證、幫助多數買受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均屬接續犯。又被告丙○○、甲○○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兩罪間,有部分行為重合,核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處斷。查,被告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0 年2 月3 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被告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嗣另經法院就竊盜、妨害自由部分減刑後,另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9 月確定,於102 年3 月31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渠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丙○○、甲○○應邀分別出名擔任馥亦公司、優富利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任由「張小姐」、「王永冀」以馥亦公司、優富利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危害經濟秩序,惟念及渠等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罪,且並非實際銷售發票獲利之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被告僅係掛名為公司人頭負責人,既為檢察官起訴書所確認之事實,且依卷內事證,又無從證明被告有從本件虛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中獲取報酬,是既無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為犯罪所得為沒收之宣告,附此說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檢察官起訴書就附表三所示以優富利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供買受人逃漏稅部分,被告甲○○亦涉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惟查,被告甲○○擔任優富利公司負責人之期間為102 年11月至103 年3 月11日止,103 年3 月12日優富利公司負責人已變更為共同被告乙○○,此有經濟部103 年3 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333167120 號函在卷可查,又被告甲○○與共同被告乙○○間並無共犯關係,業已認定如前,是被告甲○○就優富利公司於103 年3 月12日後所填製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及交由他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犯行,自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相繩,而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均是103 年6 月所填製並交由附表三所示買受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被告甲○○就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自無成立上開罪可言,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馥亦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 買受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 1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102/11 │QC00000000│171 萬4286元 │8 萬5714元 │ │ │ │限公司 │ │ │ │ │ │ ├──┼─────────┼────┼─────┼───────┼──────┼───┤ │ 2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0 │PE00000000│235萬2316元 │11萬7616元 │ │ ├──┼─────────┼────┼─────┼───────┼──────┼───┤ │ 3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0 │PE00000000│89萬1335元 │4萬4567元 │ │ ├──┼─────────┼────┼─────┼───────┼──────┼───┤ │ 4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0 │PE00000000│237萬4283元 │11萬8714元 │ │ ├──┼─────────┼────┼─────┼───────┼──────┼───┤ │ 5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0 │PE00000000│243萬4346元 │12萬1717元 │ │ ├──┼─────────┼────┼─────┼───────┼──────┼───┤ │ 6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0 │PE00000000│292萬2368元 │14萬6118元 │ │ ├──┼─────────┼────┼─────┼───────┼──────┼───┤ │ 7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70萬0000元 │3萬5000元 │ │ ├──┼─────────┼────┼─────┼───────┼──────┼───┤ │ 8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30萬0000元 │1萬5000元 │ │ ├──┼─────────┼────┼─────┼───────┼──────┼───┤ │ 9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85萬0000元 │4萬2500元 │ │ ├──┼─────────┼────┼─────┼───────┼──────┼───┤ │ 10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76萬9000元 │3萬8450元 │ │ ├──┼─────────┼────┼─────┼───────┼──────┼───┤ │ 11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92萬6000元 │4萬6300元 │ │ ├──┼─────────┼────┼─────┼───────┼──────┼───┤ │ 12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32萬0000元 │1萬6000元 │ │ ├──┼─────────┼────┼─────┼───────┼──────┼───┤ │ 13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17萬5000元 │8750元 │ │ ├──┼─────────┼────┼─────┼───────┼──────┼───┤ │ 14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105萬0000元 │5萬2500元 │ │ ├──┼─────────┼────┼─────┼───────┼──────┼───┤ │ 15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480萬0000元 │24萬0000元 │ │ ├──┼─────────┼────┼─────┼───────┼──────┼───┤ │ 16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520萬0000元 │26萬0000元 │ │ ├──┼─────────┼────┼─────┼───────┼──────┼───┤ │ 17 │優富利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730萬0000元 │36萬5000元 │ │ ├──┼─────────┼────┼─────┼───────┼──────┼───┤ │合計│ │ │ │3507萬8934元 │175萬3946元 │ │ └──┴─────────┴────┴─────┴───────┴──────┴───┘ 附表二:(優富利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 買受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 1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78萬0000元 │3萬9000元 │ │ ├──┼─────────┼────┼─────┼───────┼──────┼───┤ │ 2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35萬4000元 │1萬7700元 │ │ ├──┼─────────┼────┼─────┼───────┼──────┼───┤ │ 3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39萬0000元 │1萬9500元 │ │ ├──┼─────────┼────┼─────┼───────┼──────┼───┤ │ 4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53萬4000元 │2萬6700元 │ │ ├──┼─────────┼────┼─────┼───────┼──────┼───┤ │ 5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38萬7000元 │1萬9350元 │ │ ├──┼─────────┼────┼─────┼───────┼──────┼───┤ │ 6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79萬8000元 │3萬9900元 │ │ ├──┼─────────┼────┼─────┼───────┼──────┼───┤ │ 7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38萬7000元 │1萬9350元 │ │ ├──┼─────────┼────┼─────┼───────┼──────┼───┤ │ 8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480萬3330元 │24萬0167元 │ │ ├──┼─────────┼────┼─────┼───────┼──────┼───┤ │ 9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380萬0000元 │19萬0000元 │ │ ├──┼─────────┼────┼─────┼───────┼──────┼───┤ │ 10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79萬8000元 │3萬9900元 │ │ ├──┼─────────┼────┼─────┼───────┼──────┼───┤ │ 11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98萬7000元 │4萬9350元 │ │ ├──┼─────────┼────┼─────┼───────┼──────┼───┤ │ 12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245萬8735元 │12萬2937元 │ │ ├──┼─────────┼────┼─────┼───────┼──────┼───┤ │ 13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387萬2113元 │19萬3606元 │ │ ├──┼─────────┼────┼─────┼───────┼──────┼───┤ │ 14 │笙寶興業有限公司 │102/12 │QC00000000│200萬0000元 │10萬0000元 │ │ ├──┼─────────┼────┼─────┼───────┼──────┼───┤ │ 15 │泰億企業社 │103/02 │ZA00000000│68萬9210元 │3萬4461元 │ │ ├──┼─────────┼────┼─────┼───────┼──────┼───┤ │ 16 │泰億企業社 │103/02 │ZA00000000│368萬7500元 │18萬4375元 │ │ ├──┼─────────┼────┼─────┼───────┼──────┼───┤ │ 17 │泰億企業社 │103/02 │ZA00000000│456萬8800元 │22萬8440元 │ │ ├──┼─────────┼────┼─────┼───────┼──────┼───┤ │ 18 │泰億企業社 │103/02 │ZA00000000│280萬0000元 │14萬0000元 │ │ ├──┼─────────┼────┼─────┼───────┼──────┼───┤ │ 19 │泰億企業社 │103/02 │ZA00000000│379萬8345元 │18萬9917元 │ │ ├──┼─────────┼────┼─────┼───────┼──────┼───┤ │ 20 │泰億企業社 │103/02 │ZA00000000│258萬1497元 │12萬9075元 │ │ ├──┼─────────┼────┼─────┼───────┼──────┼───┤ │ 21 │泰億企業社 │103/02 │ZA00000000│545萬8176元 │27萬2909元 │ │ ├──┼─────────┼────┼─────┼───────┼──────┼───┤ │ 22 │泰億企業社 │103/02 │ZA00000000│70萬0000元 │3萬5000元 │ │ ├──┼─────────┼────┼─────┼───────┼──────┼───┤ │ 23 │泰億資源再生科技有│103/02 │ZA00000000│100萬0090元 │5萬5000元 │ │ │ │限公司 │ │ │ │ │ │ ├──┼─────────┼────┼─────┼───────┼──────┼───┤ │合計│ │ │ │4763萬2796元 │238萬6637元 │ │ └──┴─────────┴────┴─────┴───────┴──────┴───┘ 附表三 ┌──┬─────────┬────┬─────┬───────┬──────┬───┐ │編號│ 買受人名稱 │開立年月│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 │ ├──┼─────────┼────┼─────┼───────┼──────┼───┤ │ 1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103/06 │AQ00000000│77萬1819元 │3萬8591元 │ │ │ │公司 │ │ │ │ │ │ ├──┼─────────┼────┼─────┼───────┼──────┼───┤ │ 2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103/06 │AQ00000000│51萬3935元 │2萬5697元 │ │ │ │公司 │ │ │ │ │ │ ├──┼─────────┼────┼─────┼───────┼──────┼───┤ │ 3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103/06 │AQ00000000│90萬7490元 │4萬5375元 │ │ │ │公司 │ │ │ │ │ │ ├──┼─────────┼────┼─────┼───────┼──────┼───┤ │ 4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103/06 │AQ00000000│120萬1587元 │6萬0079元 │ │ │ │公司 │ │ │ │ │ │ ├──┼─────────┼────┼─────┼───────┼──────┼───┤ │ 5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103/06 │AQ00000000│209萬9757元 │10萬4988元 │ │ │ │公司 │ │ │ │ │ │ ├──┼─────────┼────┼─────┼───────┼──────┼───┤ │ 6 │廣機管理顧問有限公│103/06 │AQ00000000│554萬7600元 │27萬7380元 │ │ │ │司 │ │ │ │ │ │ ├──┼─────────┼────┼─────┼───────┼──────┼───┤ │ 7 │廣機管理顧問有限公│103/06 │AQ00000000│551萬4698元 │27萬5735元 │ │ │ │司 │ │ │ │ │ │ ├──┼─────────┼────┼─────┼───────┼──────┼───┤ │ 8 │金財神企業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400萬4373元 │20萬0219元 │ │ ├──┼─────────┼────┼─────┼───────┼──────┼───┤ │ 9 │金財神企業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305萬9278元 │15萬2964元 │ │ ├──┼─────────┼────┼─────┼───────┼──────┼───┤ │ 10 │金財神企業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85萬7515元 │4萬2876元 │ │ ├──┼─────────┼────┼─────┼───────┼──────┼───┤ │ 11 │金財神企業有限公司│103/06 │AQ00000000│94萬7100元 │4萬7355元 │ │ ├──┼─────────┼────┼─────┼───────┼──────┼───┤ │合計│ │ │ │2542萬5152元 │127萬1259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