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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劉淑玲楊祐庭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榮進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榮進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於民國104 年4 月25日下午2 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東和街之表弟住處飲酒,因飲酒過量,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1時6 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為警攔檢,並當場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所涉公共危險部分,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桃交簡字第229 號判決確定,且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曾經判決確定為由,而以104 年度偵字第130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為圖逃避遭查獲通緝犯之情事,明知未得其胞弟陳榮信同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同日中午12時許,冒用陳榮信名義應訊,並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應訊時所製作之調查筆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試紀錄表」、「龜山分局回派出所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智能障礙或原住民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通知表」、「權利告知書及通知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上,接續偽造陳榮信之署名7 枚、指印8 枚及私文書2 份,用以表示其知悉刑事訴訟法上之權利,並將之交付承辦警員而行使之,而足以影響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偵查審理結果之正確性及使陳榮信有遭受刑事訴追之危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6 年4 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緝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