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2號
- 原告
- 吳台生
- 被告
- 陳家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2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