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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3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昱軒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楊佳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曾昱軒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曾昱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間某日,在其所經營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之賭場內(所涉賭博案行,業經另案判決),自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茂哥」之成年男子(下稱「茂哥」)處,收受如附表所示用以抵償債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純質淨重合計1392.16 公克),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之,並於105 年12月8 日後某日,將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藏放在桃園市八德區廣興二路(起訴書誤載為興仁二路,應予更正)5 號12樓之2 內。嗣於105年12月10日清晨4 時許,經警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查獲曾昱軒所經營之賭場,因當時在場之王世坤持有桃園市○○區○○○路0 號12樓之2 之門禁磁卡,警方經王世坤同意前往上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始悉上情。

㈡案經東部地區巡防局花蓮機動查緝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曾昱軒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王世坤、邱泳滄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如附表「檢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竟仍持有之,行為難認允當,再衡以被告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黃色晶體2 包、白色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考,自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鑑  驗  報  告  │
├────┼───────────────┼─────┼─────────┤
│黃色晶體│貳包(驗前淨重合計壹仟肆佰玖拾│檢出第二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伍點玖叁公克,純度93%,純質淨│毒品甲基安│察局106 年2 月3 日│
│        │重合計壹仟叁佰玖拾壹點貳壹公克│非他命成分│刑鑑字第1060003004│
│        │,驗餘淨重合計壹仟肆佰玖拾伍點│          │號鑑定書(純質淨重│
│        │捌玖公克)                    │          │合計1392.16公克) │
├────┼───────────────┤          │                  │
│白色晶體│壹包(驗前淨重零點玖玖公克,純│          │                  │
│        │度96%,純質淨重零點玖伍公克,│          │                  │
│        │驗餘淨重零點捌玖公克)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3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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