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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鍾雅蘭曹馨方許菁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詠璇(原名邱莉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5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詠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詠璇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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