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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0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涂偉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撤緩字第10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金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金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金城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5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5 年,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確定。受刑人另於緩刑前即100 年10月28日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54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6 年4 月11日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符合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02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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