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字第22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字第2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SEEHAPHON SOMPOR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之被告欄所載「泰國護照編號:AA0000000 號」應更正為「泰國護照編號:AA0000000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所為之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228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之被告欄記載「泰國護照編號:AA0000000 號」,然依卷附之外國人居停留畫面列印顯示被告之泰國護照編號應為AA0000000 號,前者顯為筆誤,對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載。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