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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建營

具 保 人 賴傅冬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賴傅冬蘭因受刑人賴建營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於具保人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000元,由具保人賴傅冬蘭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02 年度矚易字第9 號判決有罪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6 年1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到案執行,並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業經緝獲,於106 年2 月1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雖在檢察官執行中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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