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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2號

發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呂曾達張明道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請人
即具保人
張紘綸
被告
呂學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具保人張紘綸因被告呂學秀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曾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案業經判決確定,請准予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諭知准以10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提出保證金10萬元,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矚上訴字第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6 年3 月9 日入監執行,而上開保證金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6 年4 月10日辦理發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是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既已發還,則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3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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