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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郁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卓明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明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明宣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三、經查:受刑人卓明宣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3月3 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5 年3 月3 日之前,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4 年9 月5 日│民國105 年2 月2 日│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
│              │第4335號          │第958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6│105 年度審易字第13│
│      │      │15號              │60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5 年1 月28日│民國105 年8 月10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26│105 年度上易字第25│
│      │      │15號              │09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5 年3 月3 日│民國105 年12月30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備   註    │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察署106 年度執字第│
│              │3638號            │2915號            │
└───────┴─────────┴─────────┘
得抗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