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曹馨方高羽慧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邱庠森

上列第三人因被告游美子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庠森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被告游美子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所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且依修正後第40條第3 項規定之旨,犯罪行為人死亡,其犯罪所得,仍得宣告沒收。再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規定明確。

二、查被告游美子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可後,以於偵查中保全犯罪所得沒收之追徵為由,向本院聲請扣押被告之財產獲准,嗣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並持本院106 年度聲扣字第11號裁定扣押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無誤,惟被告業於107 年5 月27日死亡(此部分另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然扣押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經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到庭敘明向本院聲請沒收之意旨,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遺產之一部,為免其遺產繼承人於本案審理期間無從表示意見,或於本案判決後無從上訴尋求救濟,是堪認本案有依職權命上開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邱庠森(被告之其餘繼承人邱辛富、邱佩淇、邱玉芬、邱心妍均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該院准予備查在案),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

三、又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於審判期日(將另行通知)應到庭參與沒收事項之調查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亦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且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紀榮泰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房屋門牌號碼/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持分比例│
├──┼─────────────┼─────────┼────┤
│ 1  │苗栗縣○○市○○街00巷0 號│89.6              │1.00000 │
│    │4樓(房屋)               │                  │        │
├──┼─────────────┼─────────┼────┤
│ 2  │苗栗縣頭份市上興段0000-000│25.48             │0.00335 │
│    │0號(土地)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