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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軍簡字第1號

違反職役職責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軍簡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益宸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軍偵緝字第2 號、第3 號;本院原案號:106 年度軍訴字第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吳益宸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憲兵指揮部桃園憲兵隊105 年12月29日憲隊桃園字第1050001200號函暨偵查報告1 份及被告吳益宸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之。軍事審判法第1 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 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所謂「戰時」依同法第7 條規定,係指「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現時並無上述總統宣告作戰、或有戰爭、叛亂而宣告戒嚴,自非屬戰時。經查,被告吳益宸任本案犯行,屬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之罪,而被告行為時係現役軍人,發覺亦在服役中,參以首揭修正後之軍事審判法第1 條規定,即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從而本院對之即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 項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現役軍人,未經主官准假即率爾離去職役,枉顧國家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影響部隊管理及國防安全,行為實有不當,應予非難;考量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犯罪紀錄之品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知悔悟,兼衡其潛逃在外之期間、行為時年方23歲,年輕識淺、思慮欠週,並考量其具有大學肄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軍訴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06 年度軍偵字第12號卷第4 頁被告詢問筆錄犯罪嫌疑人欄所載),並衡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略以:當時我的小孩剛出生,因為經濟問題,我就跑去工地工作賺錢,沒有回去等語(見本院上開軍訴卷第37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2 款,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454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3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單純逃亡罪)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軍偵緝字第2號
                                    106年度軍偵緝字第3號
    被      告  吳益宸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益宸於民國105年8月11日入伍服役,於105年10月11日經
    託管於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衛生連,為現役軍人,嗣於10
    5年12月16日休假,應於同年月20日晚間9時收假返營,詎吳
    益宸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未於上開收假時間完成報到,而
    離去職役潛逃在外。嗣於106年2月6日下午3時35分許,桃園
    市○○區○○○街00號前,為桃園憲兵隊尋獲。
二、案經桃園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吳益宸於警詢及偵│1.被告吳益宸為現役軍人,│
│    │訊時之供述          │  於105年12月16日休假, │
│    │                    │  應於105年12月20日收假 │
│    │                    │  返營,惟逾假不歸,且因│
│    │                    │  另有刑案遭通緝,而居住│
│    │                    │  於其妻趙怡婷之租屋處,│
│    │                    │  未返回戶籍地之事實。  │
│    │                    │2.被告於不假離營期間,在│
│    │                    │  桃園市八德區之工地打工│
│    │                    │  之事實。              │
├──┼──────────┼────────────┤
│ 2  │證人即海軍陸戰隊六六│被告應於105年12月20日收 │
│    │旅衛生連中尉輔導長楊│假返營,惟逾假不歸,且無│
│    │可謙於警詢之證述    │法聯繫被告之事實。      │
├──┼──────────┼────────────┤
│ 3  │1.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被告應於105年12月20日收 │
│    │  旅步二營步五連人員│假返營,惟逾期未歸,且無│
│    │  個人基本資料表    │法聯繫被告之事實。      │
│    │2.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                        │
│    │  旅步二營違紀離營通│                        │
│    │  報                │                        │
│    │3.桃園憲兵隊偵辦刑事│                        │
│    │  案件訪談紀錄表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
    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怡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軍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職役職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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