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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智簡字第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智簡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國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24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國龍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更正及補充如下所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被告分別於105 年1 月29日、105 年2 月10日非法公開傳輸,其時間密接,目的同一,可認係屬一接續犯。又被告先非法重製再於其後非法公開傳輸,是其非法重製與非法公開傳輸顯然並非出自同一行為,聲請人認二者屬想像競合犯,顯有違誤。按非法公開傳輸之低度(輕度)行為應為非法重製之高度(重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判決意旨闡述甚明,是被告非法公開傳輸之犯行自不另論罪,聲請人反認非法公開傳輸行為較諸非法重製行為罪質為重,亦非適法。⑵審酌被告罔顧政府大力宣導,猶侵犯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惟並無證據顯示其係基於營利意圖而為,情節尚非重大、被告成年後迄今無任何前科紀錄之品行良好、然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4297號
    被      告  林國龍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龍明知「境界的彼方」、「緋彈的亞莉亞」等2部影片
    ,係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爾公司)享有著作
    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非經普威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以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民國104年1月至3月間某
    時,利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住處之電腦
    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動漫花園」網站,擅自下載重製上
    開2部視聽著作之影音檔案,並將上開重製物儲存在其電腦
    硬碟後;又分別於105年1月29日、105年2月10日使用電腦設
    備連結網際網路,在上址住處上傳「緋彈之亞莉亞」、「境
    界的彼方」之影音檔案至其以不知情之配偶黃秀暖名義向「
    隨意窩」網路平台所申請之「adsl.adsz( 御宅族)」部落格
    (網址:http://mywall .xuite .net/adsl .adsz )內,
    供不特定人得進入該部落格瀏覽上開2部影片,以此方式重
    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普威爾公司之著作財產
    權。嗣經普威爾公司人員於105年2月16日發現後,經警循線
    查悉上情。
二、案經普威爾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國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黃春貴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隨意窩Xuite
    網站帳號「adsl.adsz 」部落格之擷圖資料、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adsl.adsz 」之申請人基資、通聯紀錄查詢系統
    、「境界的彼方」、「緋彈的亞莉亞」2部影片之(專屬)
    授權證各1份等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
    法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重製他人著作及
    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
    嫌。被告基於同一犯意重製下載本件視聽著作,並以上傳至
    上開部落格之方式公開傳輸之,是其所犯以上開2罪間,係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較重之著作權法第
    92條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品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鄒霈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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