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陳彥年
  • 法定代理人
    王孟琪

  • 原告
    徐秀真
  • 被告
    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原  告  徐秀真 被  告  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游登貴被訴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