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原 告 徐秀真 被 告 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游登貴被訴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