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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彥年

原告
徐秀真
被告
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孟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禾享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游登貴被訴106 年度審交易字第682 號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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