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聲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即具保人
- 鍾兆鍹
- 被告
- 蔡克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具保人鍾兆鍹因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被告蔡克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5 年4 月3 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請准予發還保證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克元前因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54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命以1 萬元保證金具保,由聲請人鍾兆鍹繳納現金後將被告蔡克元釋放,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查,而該案被告蔡克元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93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現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該案件尚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所列免除具保責任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