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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字第228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字第22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SEEHAPHON SOMPORN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之被告欄所載「泰國護照編號:AA0000000 號」應更正為「泰國護照編號:AA0000000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所為之106 年度桃交簡字第228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之被告欄記載「泰國護照編號:AA0000000 號」,然依卷附之外國人居停留畫面列印顯示被告之泰國護照編號應為AA0000000 號,前者顯為筆誤,對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載。

三、依刑事訴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交簡字第228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