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原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潘紹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原簡字第8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紹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紹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即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六行、倒數第二行記載之「2,000 元」應更正為「20,000元」,此有被告與告訴人莊宗育間之臉書、LINE通訊內容列印可資證明,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證述在案。⑵被告於106 年4 月5 日檢事官訊問最後雖陳稱「我承認我沒有錢還與他人交易,我認罪」云云,然其於該日訊問通篇均在矢口否認犯罪,辯稱:告訴人將遊戲帳密傳給伊後,伊突然發現沒有足夠的錢支付告訴人2,000 元(按檢事官於該日訊問通篇均將本件交易金額 20,000元誤為2,000 元,並據此訊問被告是否以2,000 元代價與告訴人達成本件交易),因伊發現伊之1,000 元不見了,伊沒有立刻將遊戲帳密還給告訴人,並向告訴人告知伊錢不夠之事,過幾天後,告訴人跟伊說沒有收到伊之匯款,他打算報警,伊才把帳密還給他,伊有登錄上去,也有玩,然伊有馬上下線云云。惟查:本件交易金額高達20,000元,被告係交易當事人,無論在臉書或在LINE上均有與告訴人討論到此一價額,是被告見檢事官誤會交易金額僅為2,000 元後,即打蛇隨棍上,謊稱其收到告訴人所傳帳密後,忽然發現其準備好的2,000 元中1,000 元不見了,無法支付云云,實屬詭辯之詞,不但不足採信,亦與其與告訴人交易之客觀事實不符。再者,依告訴人提供之臉書對話內容列印可知,告訴人本要求面交金錢與帳密,然被告推託其在台中或台南,再依LINE對話內容列印可知,告訴人於105 年11月7 日要求以匯款方式交付金錢,被告又以其女友建議要先確認遊戲以後再匯,後告訴人相信被告,先傳帳密予被告,然被告又再推託,要求告訴人須先傳電郵信箱,經告訴人告知「沒辦法給你郵件」、「怕我騙你,帳號都有名字」後,告訴人旋又發現遊戲之密碼被改了,告訴人立傳「密碼改了…」、「看來你是來騙的」、「陳嘉祥先生」、「9 點不回我報警了」、「我玩到V18 ,什麼儲值匯款資料都有,找專屬就能拿回帳號,你執意要我報警」,而該等LINE聯絡之日期均在105 年11月7 日該日內,被告甚且於該日下午6 時45分在對話中陳稱只要告訴人將電郵給被告,被告馬上轉帳給告訴人 20,000元,被告又於同日下午6 時48分稱「很快轉帳5 到10分鐘入帳」等語,由是可知,被告一再搏取告訴人之退讓,直至告訴人先將遊戲帳密傳予被告後,被告又一再推託不匯款,實則,告訴人既已將遊戲帳密傳予被告,被告僅須將價金匯予告訴人,交易即屬完成,告訴人之電郵帳號是否告知被告乙節完全與交易無關,被告僅係無端推託而已,甚至告訴人已警告將要報警後,被告亦仍不付款,甚且消失於LINE對話中,直至106 年4 月5 日檢事官訊問時,仍謊稱2,000 元交易價款中遺失了1,000 元,始無法付款云云,可見其之辯詞不但不實,而其既然已將20,000元備妥,僅等待告訴人告知電郵帳號後即可轉帳,竟於事後辯稱少了1,000 元,且在告訴人揚言報警後,即不再上線與告訴人聯繫,其賴債詐騙之意圖甚為明顯。⑶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犯罪所得不法利益價值、其前甫「於105 年2 月28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住處,透過手機設備登入網際網路,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帳號『At』向范純暉佯稱,欲以新台幣9,000 元之價格向其購買六龍御天遊戲帳號,並稱要先登入確認遊戲帳號無誤才要匯款等語,致范純暉因而陷於錯誤,同意交易,並於同日10時28分許,將其向台灣英旗互動娛樂有限公司所開發之『六龍御天』網路遊戲申設之遊戲帳號『Boy81032 3』及密碼提供給潘紹文,然潘紹文於取得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後,並未依約付款,復將該遊戲帳號之密碼變更」因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9 月23日以105 年度原簡字第164 號判處拘役15日確定,於該案判決後未滿2 月即以同樣手法再犯本案,可見其未見絲毫悔悟,並非單純年輕識淺或法治觀念不足,實不宜再加寬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與告訴人談妥以20,000元交易上開網路遊戲之帳號角色之裝備、武器、道具等利益,是應依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之規定,將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即20,000元,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9362號被 告 潘紹文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紹文於民國105年11月6日,見莊宗育在其申設之臉書帳號baby0303@livemail.tw 網頁刊登出售其在網路遊戲「六龍 御天」申辦之帳號、密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透過通訊軟體LINE及母親宋美利(所涉詐欺部分,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莊宗育聯繫,向莊宗育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代價 購買上開遊戲軟體帳號、密碼,致莊宗育陷於錯誤,於105 年11月7日晚間6時許,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6樓之住處內,將其申設之上開網路遊戲帳號、 密碼,以手機上網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潘紹文,潘紹文復將該遊戲帳號之密碼變更,因而詐得上開帳號角色,而得以登入前揭網路遊戲內享有使用該帳號角色之裝備、武器、道具等利益。嗣因莊宗育未取得上開2,000元帳款,始知受 騙。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紹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宗育於警詢時,及證人高蕙琳於偵查中陳述情節相符,復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日 通信紀錄、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申登人暨通聯紀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516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164號判決書各1份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30 日檢 察 官 賴 穎 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書 記 官 劉 金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