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4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4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淑芳
- 被告
- 游雯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36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乙○○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各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游穩玄與義母甲○○,胞姐乙○○,同財共居於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因游穩玄涉嫌詐欺犯行,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張永欣、警員黃騰億於106 年8 月1 日傍晚6 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現身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欲拘提游穩玄到案接受調查時,同在現場之甲○○,乙○○及游穩玄之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女友賴00(另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處理),明知張永欣、黃騰億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共同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聯絡,分別用手拉扯、肉身推擠之強暴手段,阻擋偵查佐張永欣、警員黃騰億,執行拘提任務,致張永欣受有右側前臂抓傷、黃騰億受有左側腕部抓傷之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核被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強暴妨害公務罪。其二人就上開犯行,與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賴00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二人係與少年共同實施本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對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治秩序,戕害公務員值勤之威信,顯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甲○○出於護子心切,被告乙○○出於姐弟情深,所為人性之常,情有可原,兼衡其等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