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2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奕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字第226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奕旗犯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奕旗所為,係犯刑法第139 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尊重國家就強制執行之公權力及所為查封之效力,率爾撕毀法院之封條,侵害國家秩序,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字第2267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